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2009〕10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