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文县征地补偿总额的测算
本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是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阳市征地年产值计算标准的通知》(筑府通〔2002〕52号)文件为依据;补偿倍数依据《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一般耕地(包括藕塘、鱼塘)为耕地年产值的26倍(包括1倍青苗费);基本农田为耕地年产值的30倍(包括1倍青苗费);经济林地、乔木林地、苗圃地、竹林地为中等旱地年产值的10.92倍;疏林地、迹地、灌木林地、宜林地按中等旱地年产值的6.55倍;未利用地为上等旱地年产值的3倍。征地补偿总额按上述单价和各地类面积进行计算。
(三)征地补偿方式
白修线项目征地补偿,白云区、修文县在已确定的征地补偿总额内采用货币补偿与多途径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征地货币补偿
白云区范围内征地按耕地8万元/亩,非耕地3.2万元/亩的补偿标准向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修文县范围内同一地类执行同一补偿单价向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详见附件一)。
2.多途径补偿
按测算的征地补偿费总额实施上述货币补偿后的余额,采取多途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多途径补偿经费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在各区县进行调剂分配。多途径补偿方案分别由白云区、修文县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和村民的实际情况拟定,经征求被征地村集体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区(县)征地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主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1)为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户调整土地;
(2)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对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户剩余的土地进行整理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4)对被征地农户集中安置的基础设施进行配套投入;
(5)兴办村集体企业。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白云区境内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按《贵阳白云至修文道路改扩建工程白云段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详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