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48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
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帮助企业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措施》(黑政发[2009]6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支持我省企业自主创新,为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进入市场营造必要的政策环境,促进工业保增长促发展和调结构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主要包括:清洁高效发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数控机床及工量具、冶金成套设备、大型石化容器、新型石油装备、煤矿综采设备、大型农业机械、节能环保设备、轨道交通设备、电力电子设备、现代仪器仪表、军工装备、工程机械、包装机械、高性能轻工机械、医疗器械、新型传感器、电子元器件制造专用设备、环保设备、生物工程和医疗生产专用设备等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在国(省)内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产品,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类型。
第四条 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认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且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申请单位未获得知识产权的,须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的新产品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