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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二)国家机关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电、电信等重点单位;
  (三)武器、弹药、民爆器材储存仓库,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物品的集中存放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典当、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医疗机构、商场、宾馆饭店、商住楼、居民住宅小区及文化娱乐场所;
  (六)城区主要街道、道路通行收费站出入口、治安卡点、加油(汽)站及车站、码头等重要公共场所;
  (七)其他应当实施安全技术防范的单位、场所或部位。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
  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应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技防系统设计规范并将设计方案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公安机关审核。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公安机关自收到设计方案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审定意见。
  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审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未经论证的设计方案不得投入施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工程总体规划,技防系统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到公安机关备案。
  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定、安装、使用、维护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及相关办法。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技防产品,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第十二条 参与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级以上安防资质;
  (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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