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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组织指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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