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委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根据《宁波市2009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甬建发〔2009〕97号)的安排及我委七月初下发的《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甬建发〔2009〕149号)、《关于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和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督促检查的通知》(甬建发〔2009〕163号),我委组织两个督查组,于8月中上旬对市区及除梅山保税港区外的全市11个县(市)、区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现将有关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查,共检查了市区及除梅山保税港区外的全市11个县(市)、区的20个在建工程项目,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我委七月初下发的两个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监理、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基坑监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四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深基坑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从督查的情况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监测单位等各方主体,都能积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全市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稳中有升,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改善。
二、存在问题
督查发现,尽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企业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施工、监理企业对“三项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质量安全排查工作思想不重视,工作不主动;部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楚,对相关文件落实不到位,在不少企业和项目部未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效果不明显。
(二)部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薄弱,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安全责任未落实,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现场质量安全管理隐患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