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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对卫生厅政府采购监督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对卫生厅政府采购监督办法的通知
(内卫纪字〔2009〕895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厅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对卫生厅政府采购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对卫生厅政府采购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确保卫生建设项目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细则和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当前卫生厅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卫生厅政府采购是指自治区卫生厅及其直属单位组织的集中采购活动,包括各种形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 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对卫生厅政府采购活动(以下简称“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全程监督检查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和采购过程,对采购活动具有参与权、咨询权、检查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有关处室、单位事先要主动将采购活动的相关事宜及时通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履行填写《采购工作监督备案表》手续,要求从事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认真填写《项目资金采购全程(事前、事中、事后)记录表》,并及时将各种表格交驻厅纪检监察部门存档,主动接受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依法采购,阳光操作,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对采购活动和卫生项目工作的反腐廉政建设负有监督、服务、组织协调等职责,要在卫生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的领导下,本着立足服务,着眼防范,强化监督,注重查处,确保政令畅通的原则,开展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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