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cm,边宽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cm,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印章,直径4.2cm,边宽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cm,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九),由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县、自治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印章,直径4.2cm,边宽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cm,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三)省、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工作单位的印章,直径4.2cm,边宽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cm,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一),由各主管部门制发。
(十四)省、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4.2cm,边宽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cm,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二),由各主管上级部门或核准登记部门制发。
(十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印章,由工商部门按《
公司法》的要求,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的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县、区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四)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专用印章的制发
(一)省级各部门,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