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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通知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cm,边宽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cm,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印章,直径4.2cm,边宽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cm,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九),由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县、自治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印章,直径4.2cm,边宽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cm,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三)省、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工作单位的印章,直径4.2cm,边宽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cm,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一),由各主管部门制发。

  (十四)省、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4.2cm,边宽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cm,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二),由各主管上级部门或核准登记部门制发。

  (十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印章,由工商部门按《公司法》的要求,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的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县、区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四)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专用印章的制发

  (一)省级各部门,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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