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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槽田煤矿扩建开采设计的批复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槽田煤矿扩建开采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9〕437号)


黔江区煤炭监察管理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转报银海煤业有限公司槽田煤矿扩建初步设计的请示》(黔江煤管办文〔2009〕18号)收悉,结合《重庆市银海煤业有限公司槽田煤矿(扩建)初步设计说明书》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槽田煤矿扩建开采初步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生产系统及矿山安全等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采用斜井开拓,并列式通风,走向长壁开采方法、放炮落煤、单体支柱支护工艺可行,符合煤层赋存条件的实际情况。原则同意该扩建设计。

  二、矿井有地质储量668kt,可采储量448kt,设计生产能力60kt/a,矿井生产服务年限5年。

  三、矿井建设总投资约1100万元,建设工期18个月,“三量”计算及服务年限基本符合相关规定。

  四、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五、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六、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和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进一步查明相邻煤矿、上部老窑及原矿井采空区积水情况,按规定留足矿界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开采,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配备探放水设备,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安全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4.进入新水平井巷揭穿煤层后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和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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