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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863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09〕13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指挥协调,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落实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把每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各地要在11月底前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安全管理排查工作,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纠纷较多的医疗机构要作为重点排查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认真查找问题,综合分析解决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将医疗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排查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医疗机构建立台帐,迅速整改,及时反馈。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同时,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通知》精神以及医疗卫生律法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扎实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以质量保安全。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突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探索建立新型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和医疗风险分摊机制,通过以调带保,以保促调,有效发挥人民调解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在医患纠纷处置中的作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疗环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综治委、司法、公安、宣传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建立良好的医疗纠纷处理平台。当前,各地各单位还要高度关注近期卫生工作中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尤其要注意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做好甲型H1N1流感患者及其家属的心理疏导工作,加强对患者基础性疾病的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努力保障患者权益。

  各盟市卫生局要在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医疗机构安全专项排查工作情况以及本地区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患纠纷赔偿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运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我厅将根据各地医院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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