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南川区水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水江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确认的通知
(渝经煤管〔2009〕444号)
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水江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报告的请示》(南川安监文〔2009〕109号)收悉。依据《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重庆煤炭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复核报告的审核意见函(渝煤协函〔2009〕27号),水江煤矿矿井生产能力确认结果通知如下:
一、南川区水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水江煤矿矿井原设计能力为210Kt/a,本次生产能力复核符合渝经煤管〔2009〕337号要求,其程序合法。按照《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进行复核,复核的各生产系统和环节均满足190Kt/a规模的要求,本次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确认为190Kt/a。
二、加强矿井生产能力管理的要求
1.按照本次生产能力重新复核确认结果,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监控措施,强化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管理部门要纳入重点监管,防止矿井超能力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予以严肃查处。
2.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要坚持动态性、经常性与真实性相结合,矿井能力不是“一定就不变”。对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资源储量发生较大的变化等,按照《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请有资质的单位做好相应核定工作并上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确认,严禁超能力生产。
三、建议
1.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完整、风量足够、分配合理、控制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