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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30号 2009年2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重大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标准
  爆炸事故是指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爆炸事故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级:
  Ⅰ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因爆炸造成国家重点工程严重破坏,交通、通讯等重要设施无法正常运行。
  Ⅱ级(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其他无法量化但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Ⅲ级(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
  Ⅳ级(一般)爆炸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一次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省爆炸事故应对工作。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划、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省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爆炸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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