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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内卫办发〔2009〕96号)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要求,9月16日,卫生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177号),要求各地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卫生部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9月17日起,各盟市在每日报送《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医疗救治信息日报表》(报送时间不变)的基础上,增加本地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重要动态(附表1),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一并报卫生厅。

  二、甲型H1N1流感的重症病例首次报告、死亡病例报告、大规模聚集性疫情和其他重要疫情,以及流感疫苗接种不良反应时间,应在2小时内及时上报。

  三、如发生甲型H1N1流感聚集性疫情,首次报告应采取文字形式报送,内容包括疫情发生地点、发生时间、确诊人数、初步排查密切接触者人数、疫情直接波及人数,当地采取的主要防控措施等。聚集性疫情续报每周统计一次,在每周一上午8时40分前以表格形式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报卫生厅(附表2)。一起聚集性疫情信息的终止报送应满足以下条件:涉及病例全部治愈,无与疫情相关的新发病例出现,且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

  各盟市要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及时组织所辖旗县区(包括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做好有关信息管理与报送工作,确保重要信息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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