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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二、各市人民政府及区直各行政机关必须于每年1月2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在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3.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行政机关逾期不报告的,由当地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拒不整改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定(试行)

  为规范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设置的,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行政机关列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应提供给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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