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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三、备案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四、备案复核
  申请公开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备案表》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
  五、备案时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
  六、附则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备案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附件:

  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单位签章: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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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信息内容描述 ┃    ┃ 密 ┃         ┃同级保密部门 ┃   ┃
  ┃申请人 ┃ 申请时间 ┃          ┃ 文号 ┃   ┃  不予公开理由 ┃       ┃备注 ┃
  ┃    ┃      ┃  或标题     ┃    ┃ 级 ┃         ┃ 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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