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九)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五、申请答复
(一)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六、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9]86号)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附则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涉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
为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活动。
二、备案程序
各级政府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部门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备案表》,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