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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为做好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应确定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受理原则和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三、申请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书形式要件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25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申请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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