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为切实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
《条例》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