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治区财政根据工作实际,给予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安排专项经费。对有关井任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关闭矿井数量及一定标准,分别补助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各有关市、县级财政负担。
(三)切实做好关闭矿井的费用清退。
1.被关闭矿井已存贮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终止存贮协议。
2.被关闭矿井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部门清理后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核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各种预收费用由收取部门按有关规定退还。
(四)加强组织领导,分工配合。为推进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劳动保障厅、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局、国资委、法制办、总工会、广西煤监局、广西电监办等为成员单位。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承担推进小组的日常工作。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其中:
自治区经委依法收回并吊(注)销关闭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法收回并吊(注)销关闭矿井的采矿许可证。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按有关规定终止关闭矿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贮协议,并协助矿井取回已存贮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广西煤监局依法收回并吊(注)销关闭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自治区工商局依法收回并吊(注)销关闭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关闭矿井自治区分担费用的筹措和拨付,制定关闭矿井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关闭矿井的剩余采矿权价款予以退还;配合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终止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贮协议。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关闭矿井职工特别是国有职工的安置工作,加强转产职工就业培训。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和督促下级公安部门收回关闭矿井剩余的火工用品。
附件:煤矿关闭验收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