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调整和优化我区煤炭产业结构,保障煤炭工业安全可持续发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煤炭产业政策的需要,是调整和优化我区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发展水平的需要,是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各产煤市、县,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承担起依法依规关闭煤矿的主体责任,坚决关闭年生产能力(或设计能力)6万吨以下(不含6万吨)的矿井。通过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矿井规模和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实现我区煤炭工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关闭矿井类型
(一)全区除上林煤电铝一体化建设项目的煤矿矿井外,年生产能力(或设计能力)在6万吨以下(不含6万吨)的矿井,予以关闭。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关闭的年生产能力(或设计能力)在6万吨及以上的煤矿矿井。
(三)继续推进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对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批准,列入煤炭资源整合情况表的矿井,根据煤炭资源实际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对矿井整合方式及规模进行调整,加快资源整合及技术改造工作进度,限期内不能完成资源整合及技术改造的;或者整合后规模仍低于6万吨/年,又不具备提升到6万吨/年以上资源条件的,予以关闭。
三、关闭矿井责任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此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矿井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四、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