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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四川专员办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四川专员办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驻川监〔2009〕115号)


宝珠寺电站、张窝电站、向家坝电站、溪洛渡电站:

  现将《四川专员办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专员办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2、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9号)(略)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四川专员办跨省际大中型水库
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四川专员办”)对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的征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9号)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库区基金”,是指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大中型水库是指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

  第四条 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的授权,四川省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四川专员办负责就地征收,采用发电企业申报制,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实行直接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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