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人发〔2009〕117号)
各盟市人事局、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事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会计人员为自治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努力工作的积极性,激励广大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提高我区高级会计人员的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自治区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选拔和培养更多高素质会计人才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事业服务。经研究,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激励广大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提高我区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选拔和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会计人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是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基础上,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师的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所设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在职在岗且从事会计工作的高级会计师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第四条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采取考试和评审的办法进行。经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有效合格成绩后,且具备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者方可参加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