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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市公园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中卫市城市公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步伐,提高公园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园是生态公益性、免费开放性的公共休闲娱乐场所。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城市公园主管单位,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具体负责城市公园管理工作;市公安、民政、卫生、环保、国土、安监、规划、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城市公园管理工作。
  第四条 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城市公园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公园的行为都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对公园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公园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公园用地的,应经法定程序审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公园内如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设施,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要不断完善提高绿化效果。公园年度绿化任务,由市建设局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在公园水域建设或设立水上项目,由市建设局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设置经营网点和经营项目,由公园管理单位报市建设局审批。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园森林植被管理。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园林植物栽培和养护技术规程,及时采取补植、施肥、除草、浇水、修剪、防虫等措施,对园林植物养护和管理,确保公园三季有花,四季常青,植物茂盛,景观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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