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坡头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沙坡头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沙坡头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的意见》(宁政发〔2008〕1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卫市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自愿参加的原则,与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相适应,逐步完善。
第三条 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市规划区内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事劳动、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及文昌、滨河、柔远、东园、迎水桥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条 保障基金的筹集及使用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基金分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部分。基金由政府与个人共同出资组成,其中政府补贴50%、个人承担50%。政府补贴部分从土地有偿收入中支付,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或自筹解决。
基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六条 养老保险
(一)城市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凡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一次性补缴15年的费用,其中个人承担50%、市政府补贴50%。
凡男年满40不满50周岁,女年满35不满4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清10年应缴纳费用后,为其连续计算10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个人承担50%、市政府补贴50%,以后年限的费用由本人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