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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09〕244号)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条件,方可认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否则,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经自治区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经地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自治区财政、税务(含国税、地税)、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应如实填写《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随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一同报送。
  三、自治区民政部门依据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条件,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对《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全部材料转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含国税、地税)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分别定期公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四、2009年 1月20日前,经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财税〔2008〕160号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五、主管部门依法对公益性性社会团体实施监管,发现存在财税〔2008〕10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附件1: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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