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风貌办”)将村委所在地和示范村屯(53个)、其他综合整治型村屯(88个)、房屋立面改造型村屯(101个)名单发给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 各有关市县依据本意见明确的自治区相关部门集中安排的资金和项目,与各相关厅局对接(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各有关厅局按照村委所在地、示范村(53个)--部分整治村(88个)--房屋外立面改造村(101个)的顺序,确定资金和项目安排计划,报自治区风貌办备案。
3.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将资金下达到市级财政;市级财政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县;县级财政对用于城乡风貌改造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九)项目对接要求。
1. 资金和项目对接以县(区)为单位进行。
2.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经自治区风貌办梳理的项目方案,提出各自的对接方案并通报有关市县。
3. 自治区在进行项目安排时,应按各县(区)任务量占南宁、百色两市任务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在项目建设中采取政府集中采购等形式,以加快工程进度,降低造价和成本
(十)对村镇规划进行捆绑打包,统一编制。城乡风貌改造涉及乡镇景观改造规划和村屯规划,要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分段捆绑打包、规模推进的办法,落实规划编制单位,加快规划编制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率,降低规划编制成本。村屯规划的审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项目工程设计由业主委托设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审查并指导实施。
(十一)对建筑材料实行政府采购。城乡风貌改造中的村屯房屋改造、道路硬化、篮球场、卫生室、村文化(图书)室、排水沟、垃圾堆放点等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所需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需要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政府采购、集中配送的办法。
四、开展结对帮建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十二)结对帮建的工作内容。自治区直各部门、城乡风貌改造涉及的地方,要按照桂发〔2009〕22号文件的要求,在城乡风貌改造中开展结对帮建工作。帮助村屯对接项目、组织实施;帮助村屯因地制宜发展生产,提高农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发展劳务经济,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
(十三)结对帮建的组织形式。自治区风貌办要及时编制下发城乡风貌改造年度计划,确定需要结对帮建的村屯名单,落实结对帮建的自治区直单位。自治区直各单位要结合县域经济联系挂钩工作,按照城乡风貌改造年度计划安排,挂钩帮扶1个行政村的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市、县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及时落实各自区域结对帮建的村屯名单、帮建单位等。市、县两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挂钩联系1个乡镇的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市、县直属单位按照年度计划,分别抓好1个示范街区或示范村的城乡风貌改造工作。要把结对帮建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重要工作任务抓好落实。
(十四)结对帮建的检查指导。各结对帮建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派出干部到结对帮建点帮助开展工作。各地要不定期对结对帮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自治区每年对结对帮建工作进行一次考评和表彰,对成绩突出的,由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授予“结对帮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称号。要把结对帮建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目标,确保取得实效。
五、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十五)推进集约省地型农村住房建设。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盘活存量,控制增量。凡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六)鼓励农民建设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新型住宅。自治区和市、县要结合不同区域的特点,把传统建筑形式与现代建筑风格结合起来,编制具有广西民族特色和风格的农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免费发放各地供农民使用。对经依法批准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进行建设农村住宅的,自治区、市、县将安排一定经费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