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区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全区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实施意见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用三年时间在我区组织实施城乡风貌改造,凸显我区蓝天白云、青山绿树、碧水红瓦的怡人景观,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推进城乡风貌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府主导和群众参与、政府引导和尊重民意相统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把“竹筒房”改造与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建设结合起来,与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结合起来,与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产业发展结合起来,与整村推进国土整治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尤其是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让人民群众通过城乡风貌改造得到实惠。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规范运作,加快推进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多渠道筹措城乡风貌改造项目资金
城乡风貌改造涉及的项目建设,主要包括“竹筒房”外立面改造和村屯环境综合整治两大类。其中村屯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村内道路硬化、村屯绿化、村屯道路排水沟、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沼气池、篮球场、卫生(计生)室、村文化(图书)室等村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量大,必须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整合资源、广开门路筹措建设资金。
(一)城乡风貌改造资金初步筹资渠道。主要有:(1)争取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2)争取中央财政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3)争取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4)争取中央少数民族补助专项资金;(5)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6)自治区本级预算内相关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7)市、县财政投入;(8)金融信贷、单位对口帮扶、企业资助和社会捐助;(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个人捐助等。
(二)城乡风貌改造涉及的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范畴。主要包括:1. 林业支出、水利支出、土地整理专项支出;2. 环保专项资金、城建专项资金;3. 医疗卫生支出;4. 文化事业费、体育事业费;5. 政府性基金支出;6. 其他相关财政资金。
自治区直各有关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按照统筹安排、渠道不变、用途不改、专账管理、各记其功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整合用好上述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同时,积极向对口的中央部委争取资金支持,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列入城乡风貌改造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比例,总体上是自治区负责30%,所涉及的市、县负责70%。
(三)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自治区相关部门集中安排的资金和项目。
1.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筹建设人饮工程4处,投资129.38万元;建设农村卫生室5个,投资15万元;农民体育健身工程6个,投资18万元。合计总投资162.38万元。
2. 自治区民委:安排右江区阳圩镇下平屯公共环境卫生改造项目15万元。
3. 自治区民政厅:对列入城乡风貌改造范畴,符合“五保村”建设条件的行政村每个补助12万元,其中每个行政村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资助5万元建设“五保村”;对列入城乡风貌改造范畴、符合乡镇敬老院建设条件的乡镇,每个乡镇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资助50万元建设乡镇敬老院。
4. 自治区财政厅:安排资金5000万元,主要用于城乡风貌改造项目的村镇规划补助、市县城乡风貌改造奖补、贷款贴息及自治区风貌办必要的工作经费。
5.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安排24个项目4亿元用于整村推进土地整治。
6. 自治区建设厅:对列入城乡风貌改造范畴,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屯,每个村给予3500元的规划补助;对列入本次城乡风貌改造范围的自治区重点镇,每个补助改造经费12万元,一般乡镇,每个补助改造经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