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53号)精神,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全区服务业的规模、结构和效益发展变化情况,为实施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全面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利用数据资料对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研究,有利于政府统计部门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有利于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实现科学规范管理;有利于政府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对服务业发展进行科学决策,引导服务业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把服务业统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服务业统计总体目标、内容范围、调查方式和实施主体
(一)总体目标。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行业部门统计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调查体系,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提供基础资料,为自治区及各市、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
(二)内容范围。服务业统计包括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及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及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及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及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及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及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15个行业门类、47个行业大类、180个行业中类、339个行业小类。重点调查能够反映服务业中各行业和各经济类型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能源消费等方面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具体分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等4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