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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清理部分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清理部分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内财非税[2009]112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业,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2009年民生工作安排及任务分解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1号)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使我区经济尽快摆脱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发展放缓的影响,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和清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部门单位、各地区要从2009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收费项目。

  一、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弥补支出成本缺口”原则编制部门预算,保障各部门单位所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支出。相关部门尽快对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收入进行测算,摸清支出缺口。对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2009年3月1日前收费余额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按照原规定继续使用。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清理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仍违规规执行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2009年下半年自治区财政厅和发展改革委将联合对已经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取消和清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取消和清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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