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书记办公会
(一)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不决定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二)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沟通日常工作情况等。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
(一)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在校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涉及有关工作的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参加。
(二)校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研究落实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检查情况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工委和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学校党委。
(三)党委定期召开由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工委和教育厅党组对高校实施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督查,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各类高等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工委和自治区教育厅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