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十)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一)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校重大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报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二)深入讨论,集体决策。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党委会原则上不讨论。
(三)明确责任,组织实施。党委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要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报党委会讨论决定。
(四)统一思想,加强保障。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委各项决策的实施。
(五)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八条 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在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负有主要责任,要带头坚持原则,把握大局,团结同志,加强修养,共同做好学校管理工作。在重大问题上,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保持一致,为其他班子成员做出表率。班子其他成员要自觉支持党委书记和校长的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第五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党委会
(一)高等学校建立党委会议制度。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 2/3以上的委员到会;书记、校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原则上不讨论干部任免事宜;任免部门负责人应事先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决定干部任免,应实行票决制,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二)对属重大问题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党委会做出决定、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党委主要负责人可酌情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