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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党办[2009]89号 2009年8月26日)


各地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中央驻宁有关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保证党对高等学校领导的有效制度,是高等学校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学校领导体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高等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按照党管干部原则,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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