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兽医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建设。对现有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兽药监察等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兽药、饲料质量的监督、检验、技术仲裁及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实施等行政执法工作。
(五)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整合归并现有畜牧兽医站、畜禽改良站等机构,建立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疫病、畜产品质量的监测、检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动物疫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畜牧业技术推广等工作。
(六)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由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新设立的畜牧兽医站所需编制根据畜禽饲养量和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测算,原则上按每乡镇4-6名核定,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编制中划转,所需人员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中统一招考,择优录用。要严格掌握录用条件,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新录用的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范围。
(七)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员。从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未被乡镇畜牧兽医站录用的现有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主要从事具体的免疫预防工作。
(八)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认证制度。将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剥离,逐步走向市场。实行兽医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后方可从事诊疗等服务性工作。
(九)加强渔业疫病防治能力建设。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县(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四、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