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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大流通项目实行统一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大流通项目实行统一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通知
(淮政发〔2009〕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五大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发〔2009〕2号)精神,为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大流通项目建设,避免重复投资、恶性竞争和不必要的浪费。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大流通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审批、核准或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楚州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流通(商贸、商务、产品交易市场、物流)项目,在市权范围内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各地不得擅自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必须报市发改委统一审批、核准或备案;各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大流通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仍按原有流程操作。
  二、报市统一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流通项目,需报市规划、国土、环保、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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