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安排。
1.校舍安全排查费用。
市、区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校舍安全排查费用,包括校舍场址和校舍建筑的排查费用,按学校管理权限,由市、区财政解决。
2.校舍安全鉴定费用。
校舍安全鉴定,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校舍抗震安全、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的鉴定。
公办学校的校舍安全鉴定费用,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由学校直接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民办学校的校舍安全鉴定费用由民办学校举办者与校舍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如学校拒绝鉴定的,根据《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校安办"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鉴定,鉴定费用由学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先行垫付,并由学校主管部门向校舍产权所有者或者学校举办者追溯。
3.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资金。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94号)执行,各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的学校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申报程序向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即:福田、罗湖、南山、盐田4个区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宝安、龙岗、坪山新区三个区的原村办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投入,光明新区辖区内的原村办小学的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宝安、龙岗、光明、坪山4个区的其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工程项目整治资金由区财政解决。
其它公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按现行的学校建设政府投资渠道解决,各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的学校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申报程序向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
民办、外资、企(事)业所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资金由学校举办者与校舍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如学校拒绝改造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资金管理。
2009年至2011年,市财政根据校舍改造资金需求和市财政收支情况,分年安排校舍改造资金,并根据工程实施难度、工作进度和实施效果等因素,对各区进行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