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校舍改造方案。各区、各市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校舍排查结论、鉴定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制订迁移避险、拆除重建或加固改造方案。其中,灾害易发地区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迁移避险、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改造方案应包括具体的实施项目、质量目标、投资额及其资金来源、计划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制订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区、各市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校舍改造方案为基础,统筹本区(本单位)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范化学校建设以及创建教育强市、强区等工作,按照2009年完成3年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60%、2011年完成10%的总体进度要求,制订校舍安全工程3年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
各区、各市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要区分情况,突出重点,按照3年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切实推进校舍安全工程。要严格执行《全国中小学校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及相关文件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对灾害易发地区校舍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估,需迁移避险的要实行避险;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要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严格执行国家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对根据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要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加强校舍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确保当年新增危房当年改造。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并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发包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资金安排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