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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环保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加快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环保产业发展环境。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有关环保产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用好、用足目前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环保税收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环保治理项目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可实行加速折旧的办法,鼓励企业加大对环保治理的投入。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环保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环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积极促进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的深圳市环保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中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短期融资和信贷担保等,以促进环保产业的技术创新和环保高新技术的快速产业化发展。

  (十)坚持制度创新,不断改善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是进一步改革价格体制,逐步建立我市资源和环境的全成本定价体系,使价格体系充分地反映出我市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的外部性。

  二是开展排污权交易制度试点。借鉴并完善国内现有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经验,进一步探索创新。利用市场化的环境保护机制,在实现控制污染总量的同时,积极促进环保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三是完善环保产品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财政部、原环保总局《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采购范围。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促进环保技术创新和绿色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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