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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六、受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委托,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供货物保管、运输和乘客转运等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分解收费项目,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以上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4〕2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2.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3.车辆分类表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项  目

收费标准

 

 

一类车

300元/车.次

二类车

400元/车.次

三类车

450元/车.次

四类车

500元/车.次

五类车

600元/车.次

 

一类车

700元/车.次

二类车

900元/车.次

三类车

1200元/车.次

四类车

1400元/车.次

五类车

1700元/车.次

吊 货 物

30元/吨

 

  

拆补

一类车

150元/只

二类车

160元/只

三类车

170元/只

四类车

180元/只

五类车

190元/只

拆 装 轮 毂

190元/只

切 割 车 体

250元/车.次

拆换零配件等其他抢修

协商收费

驳运

铲车(叉车)

300元/车.次+30元/吨

平板车

300元/车.次+20元/车.公里

乘客转运

协商收费

货物运输

货物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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