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委托,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供货物保管、运输和乘客转运等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分解收费项目,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以上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4〕2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2.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3.车辆分类表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项 目
| 收费标准
|
拖
车
| 一类车
| 300元/车.次
|
二类车
| 400元/车.次
|
三类车
| 450元/车.次
|
四类车
| 500元/车.次
|
五类车
| 600元/车.次
|
吊
车
| 吊
车
辆
| 一类车
| 700元/车.次
|
二类车
| 900元/车.次
|
三类车
| 1200元/车.次
|
四类车
| 1400元/车.次
|
五类车
| 1700元/车.次
|
吊 货 物
| 30元/吨
|
抢
修
| 拆补
轮
胎
| 一类车
| 150元/只
|
二类车
| 160元/只
|
三类车
| 170元/只
|
四类车
| 180元/只
|
五类车
| 190元/只
|
拆 装 轮 毂
| 190元/只
|
切 割 车 体
| 250元/车.次
|
拆换零配件等其他抢修
| 协商收费
|
驳运
| 铲车(叉车)
| 300元/车.次+30元/吨
|
平板车
| 300元/车.次+20元/车.公里
|
乘客转运
| 协商收费
|
货物运输
|
货物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