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以及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监督检验业务,均可按本办法收费。
第三条 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现行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并及时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第四条 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必须获得相应资格审查认可,在授权的范围内按分工开展检验,对同一被检单位,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开展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擅自超范围检验检测并收费。
第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下列检验检测业务时,不得收费。否则,受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予以举报。
1、上级部门下达抽检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任务;
2、不按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检验;
3、不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结束后,必须将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明细列表,并经受检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收费。
第七条 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特困企业开展的检验检测,减半收费。
第八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包括到现场检验由被检方负担的费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专户,其中:锅炉检验收费、电站锅炉检验收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锅炉水质分析收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验收费、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罐车检验收费、气瓶检验收费、压力管道检验收费、理化金相试验收费、设计文件鉴定收费纳入预算,其它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