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9]12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宁质技监函[2007]154号)收悉。我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经过两年的试行,现已到期。经对收费项目进行成本测算并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部分项目标准进行了修订和调整,重新核定了我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正式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后的我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新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须报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后方能收取。
二、进一步规范监督检验收费行为。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监督检验周期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监督检验周期增加收费,对部分集中检测数量较大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应区别不同情况低于规定收费标准协商收取;对困难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减收监督检验费。
三、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标准自二00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调整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1号)、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车用天然气气瓶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宁价费发[2007]4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办法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一: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