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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州撤市改区后开展行政执法委托工作的通知


  六、工作时间安排。有委托任务的部门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委托工作。

  附件:委托协议(格式)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委托协议(格式)

  委托方:
  受托方:
  为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设立南通市通州区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委发〔2009〕4号)精神,双方就在通州区开展行政执法委托工作进行了会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委托执法范围
  (由委托方在梳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后确定,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的名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按市政府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填写。)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方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行使下列行政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收费权
  (三)行政处罚权
  (四)……
  三、双方责任承担
  (一)委托方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实施受委托行政执法事项,对受委托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
  2.定期组织对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3.及时做好委托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情况的相关协调工作;
  4.为受托方提供行政执法专用章、执法文书(表格)等执法条件,并切实加强对受托方印章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负责承办因受托的执法事项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因行政不作为等引起的法律事务,并实际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
  2.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的相关要求,切实推进受托执法事项网上公开运行工作;
  3.按委托方要求定期报送执法文书、执法报表等资料,并对重大委托执法事项实行事前备案;
  4.完善受托行政执法事项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办法,严格用印管理;
  5.根据受托执法事项要求,配齐相应的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委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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