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州撤市改区后开展行政执法委托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138号)
通州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设立南通市通州区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委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理顺通州区行政执法体制,保障经济社会各项管理事务平稳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通州撤市改区后开展行政执法委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方式。委托一律以书面形式进行,可采用委托协议等形式,具体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通州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对接,原则上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要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实行一次性委托,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关于委托事项。凡依法应由设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而区级部门无权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登记等行政执法职权(国土、规划等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均由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给通州区相关职能部门行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梳理,明确拟实施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
三、关于委托原则。坚持责权一致的原则,即涉及通州区相关职能部门因受托的执法事项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因行政不作为等引起的法律事务,均由通州区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承办,并实际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同时,还应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的要求,尽快推进受托执法事项网上公开运行工作;委托方则应加强对委托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并建立健全受托方实施重大委托执法事项备案的相关工作机制。
四、关于印章使用。委托方应当为受托方开展工作提供行政执法专用印章等必要条件,印章按“××局(委、办)行政执法××号专用章”格式刻制,印章刻制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印章启用后,委托方应加强对受托方用印的监督管理,受托方必须制定用印的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印章使用程序。
五、关于委托期限。委托期限暂定为3年,与《通知》规定的3年过渡期内现行其他体制和经济管理权限原则上保持不变的精神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