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畜牧生态健康养殖
(一)合理规划布局,调优区域产业结构。
各县(市)、区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新形势,围绕区域经济和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新要求,根据本地区产业布局总体规划,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调优产业结构。积极引导畜禽规模养殖由城郊向农村、中心向周边转移,鼓励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园区。对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县城、中心城镇邻近地区以及交通主干道沿线等区域,划定为限养区,不得新建、扩建养殖项目,已建项目要逐步实施搬迁。大力发展常年存栏2000-5000头生猪、5-10万只家禽的高效规模企业,建成一批符合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现代畜牧生产企业。
(二)强化综合治理,促进畜禽粪肥综合利用。
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导规模养殖场,加强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畜禽圈舍改建力度,加快生产设备更新,实现雨污分离,推广干湿分离堆肥发酵还田技术,大力发展有机肥加工,实现畜禽粪污科学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小型规模养殖场重点做好蓄粪池建设、发展户用沼气、粪肥就地就近还田;中小型养猪场重点推广发酵床养猪技术,避免猪粪直接排放,对蛋鸡、肉鸡粪便经初步处理后,实现鸡粪商品化;大中型规模养猪场鼓励发展沼气净化工程,实现污水达标排放。探索以奖代补的方式,在家禽饲养密集区,鼓励大型养殖场自办或其他投资主体兴办有机肥加工厂,逐步实现有机肥商品化。鼓励养殖场与农户或设施农业基地签订有机肥还田合约,实行种、养配套,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模式见附件1)
(三)坚持依法监管,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应严格执行
畜牧法,实行养殖场备案制度;严格执行
动物防疫法,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依法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指导科学规划、科学建设;严格依照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畜禽粪污治理利用设施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获得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规模养殖场率先实现生态健康养殖。对非禁养区内现有各类养殖场,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落实污染治理设施,禁止向水体或其它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
(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生态健康养殖氛围。
各县(市)、区要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发动,既要加强对已建成的示范创建基地的总结、宣传和推广,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又要结合各类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学习应用,分期分批组织畜禽规模养殖场参加各类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培训班和观摩活动,通过培训学习,让养殖单位掌握生态健康养殖的基础知识、基本要求,不断提高规模养殖场生态健康养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新建和扩建的养殖场科学选址、科学建设、科学生产,符合生态健康养殖的要求。
(五)强化考核评比,激励生态健康养殖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