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9]13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宁政发[1996]10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下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开展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自治区本级的收费年审工作自2009年3月10日开始,各市、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安排时间,但全区务必在5月10日前完成收费年审工作。有关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内容、方法、步骤以及具体要求按《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01]2号)执行。
二、车辆通行费年审统一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各地不再安排。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各市、县(区)的直属、派出机构的收费单位由所在市、县(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年审。
三、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综发[2008]1125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3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宁财综发[2008]1748号)以及《
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宁财综发[2009]3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区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涉及我区13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各地在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做好有关收费单位变更《收费许可证》工作。
四、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发改委等十部门《关于转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宁发改法规[2008]1064号)精神,各地结合年审工作,对全区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摸底,今年年审工作中着重对以下两类问题进行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