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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吴忠市区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吴忠市区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9]16号)


吴忠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吴忠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吴价发[2008]6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计价格[2000]954号)精神,现将吴忠市区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1、砖混结构有集中供暖的单元套房由现行的0.88元/月·平方米调整为2.00元/月·平方米。

  2、砖混结构无集中供暖的单元套房由现行的0.8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1.80元/月·平方米。

  3、砖混结构平房由现行的0.5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1.50元/月·平方米。

  4、砖土木结构平房由现行的0.44元/月·平方米调整为1.00元/月·平方米。

  5、超标部分按调整后的上述租金标准的三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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