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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见习申请。符合见习要求的人员,可以填写《见习学员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并持下列有效证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1、户口本和身份证;2、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失业登记证;3、学历证明等。

  (三)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的对接遵循双困生优先安排原则。

  (四)见习基地录用见习学员后应及时填报《见习学员录用备案表》(见附表4)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六、见习管理与就业跟踪服务

  (一)见习单位应当在见习前与见习学员签订《职业见习协议书》,并由经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鉴证。其内容应明确:1、见习期限;2、见习岗位;3、见习待遇;4、见习补贴标准;5、职业见习综合保险保单编号;6、见习安排计划;7、见习学员应遵守的纪律;8、见习单位的职责;9、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二)职业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员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取消其参与职业见习基地的资格;见习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职业见习期间的跟踪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基地的见习培训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对见习学员作出鉴定,出具《见习学员职业见习鉴定表》(见附表5),作为实践锻炼经历和就业证明。

  (五)见习期满后,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见习学员,将进入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享受政府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完成对见习学员的就业跟踪服务,和对职业见习实施情况的统计。

  七、见习补贴标准

  (一)见习综合保险补贴。政府为见习学员统一购买见习综合保险,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费等,可按规定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具体标准由就业服务机构与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商定,并签订职业见习综合保险协议书。

  (二)职业见习岗位补贴。政府对见习单位接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提供职业见习岗位补贴,用于补助学员见习期间的生活费,其标准是见习基地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2。

  八、见习补贴的申请核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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