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职业见习制度,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工作,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
为帮助我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提高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历,增强市场就业竞争能力,促进其尽快就业,根据《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4号)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并以之为依托,建立职业见习基地,接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以缓解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
二、职业见习的界定
(一)职业见习。职业见习是指组织毕业后一时难以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政府认定的见习基地,享受政府补贴,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一定期限的全日制就业培训,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制度。
(二)见习对象。见习对象是指具有江西省常住户口,毕业后未实现就业的,并在毕业后两年时间之内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的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
(三)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者和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见习基地(见习单位)的申报认定
(一)基本条件。见习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江西省行政区域注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2、可持续提供技术、管理类预备就业工作岗位。3、具备见习学员指导老师。4、能够为见习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