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尽快完成市政府第60号令遗留问题的扫尾工作。全市对市政府第60号令遗留问题必须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在两年内处理完毕。力争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政府第60号令用地项目的结算和扫尾工作;完成80%在外过渡人员的住房安置;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政府第60号令被征地农民的安置等遗留问题的处理。各区政府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遗留问题的具体处理方案。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用地项目单位下达告知书,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到位补偿资金,逾期未到位的,由区政府组织协调,依法按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个别拒不拆迁腾地的被拆迁户,依法限期腾地。
(二)妥善处理已批安置用地问题。区政府要认真做好生活安置和生产安置用地清查核算工作,妥善解决已批安置用地的遗留问题。规范已批生产安置留地的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任意处置生产留地,确需处置的,必须依法经该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实行网上“招拍挂”出让。对无力开展市场运作的,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区政府签订协议,由区政府回收生产安置用地。
(三)加快安置住房建设有关手续办理。对已建和在建的安置住房未办理有关用地规划手续的,区政府、乡镇(街道)应督促各村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要按保障安置住房建设审批的有关规定,在2009年9月30日前办结相关手续;已批未建的安置住房,相关部门应在2009年9月30日前办好各项手续,尽快启动建设,并实行高层集中安置。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会审制度,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四)有效解决安置建设资金缺口。支持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生产安置留地进行市场运作,其土地(不含已出让的土地)处置产生的出让金、增值收益市级所得财力部分,由区政府统筹,安排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安置资金缺口;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留用的生产安置地上进行的生产安置项目,不改变土地原集体性质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按标准进行住房重建安置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免征耕地开垦费以外的所有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安置面积和允许优惠购买的面积,建设报建过程中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进行市场运作的生产安置留地,由区政府依法回收统筹进行市场运作,其土地处置产生的出让金、增值收益市级所得财力部分,安排给区政府,用于解决安置资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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