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社保和保障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缺口。对安排给区政府用以解决农民安置的社保用地、保障安置住房建设节约用地以及收回的原村集体生产安置留地,由区政府依法进行市场运作,其土地处置产生的出让金、增值收益市级所得财力部分,安排给区政府,用于解决社保资金、保障安置住房建设、团购安置住房和货币补贴缺口,不足部分由各区政府兜底解决。同时,落实保障安置住房优惠政策,降低建设成本。保障安置住房建设在建设标准内(按建筑面积计算,每人80平方米住宅,5平方米物业),报建过程中除劳保基金外,市属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配套的人防工程建设按有关规划要求实施。
(四)引导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民自愿申请货币补贴安置的,区政府可按照每人8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其中市财政补贴每平方米300元)进行补贴,市政府第103号令规定的每人2.53万元购房补助费继续享受。
(五)加大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力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必须按政策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必须足额到位,统筹部分如有缺口,由区政府出具资金承诺计划后,分期缴纳到位。
加大对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免费为适龄被征地农民提供1次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列支。各级政府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就业困难的失地农民开展就业援助。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对特殊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困难救助,符合条件的按相关政策纳入城市低保;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特困家庭的基本医疗需求,按政策开展医疗救助。
(六)加强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和转户手续办理。区政府应及时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下达区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复员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等情况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乡镇(街道)复核,报区政府审定后,公安部门方可办理。被征地农民经审核后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公安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七)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监督管理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监督暂行办法》,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征地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民主管理与村务公开,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执行市政府第60号令遗留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