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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长政办发〔2009〕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第103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良好。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第60号令)的遗留问题,实现新旧安置政策的平稳过渡,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市政府第103号令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各区、县(市)政府及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要严格执行市政府第103号令的各项规定,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一)统一征地拆迁安置政策标准。对各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操作规程要严格标准,统一政策,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被补偿安置对象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加快保障安置住房建设。简化审批程序,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采取联合会审制度,加快有关报建手续审批。在完善相关资料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障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区政府配合市规划局提出定点安置小区选址方案,在完善规划报建资料的基础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批手续,对于与控规不相符的保障住房用地,依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保障安置住房技术指标,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在完善规划报建资料的基础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保障安置住房竣工验收后,各区政府备齐资料后向房产部门申报权证办理,房产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结房屋产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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